有見過【名義欺騙】詐欺世人嗎?
在法律上,許多事情?經常會發生,無法令罪責。
台灣的法律更是如此;
這使得【犯罪者】,永遠努力的尋找,沒有罪責的犯罪行為,來進行犯罪事實。
一、犯罪者死,高層犯罪死,中層犯罪死,底層犯罪死;唯一死刑。
二、罪責以犯罪倫理決定,不依據【犯罪條例】去證明。
三、犯罪之事實,依據影響之巨大,採以加倍刑責達到最後死刑適用。
四、公平申論之事實,一切都該獲得證實。
公務員
一、合理行政程序下【犯罪】,是否該死刑。
二、命令行政程序下【犯法】,是否該死刑。
三、事務行政程序下【違法】,是否該死刑。
【死刑】是一種解決問題的【最終辦法】,為有死刑才能夠減少犯罪者。
要解決公務員,從上至下一體性的貪污政策,最佳的方式;就是死刑。
社會倫理
一、踏實為先,誠信為本,道義為真,善事為真。
二、棄長幼、捨輩分、忘名利、廢功利
不棄長幼,難以公平。
不捨輩分,難以公識。
不忘名利,難以正等。
不廢功利,難以正當。
必須該死的【企業主管、企業主、政府官員、政客】一個個都必須死。
他們一日不死,天下難安。
他們一日不滅,天下難為。
唯有這些【高層、中層次】通通死光,社會才會祥和,社會生態,才會恢復正常。
你能捨生,自然有人忘義;你能捨棄生命不要,自然有人會忘恩負義。
你能不有,自然有人忘信;你能不要有價利益,自然有人會背信忘義。
人生最大的傷痛?不過是面對【忘恩負義、背信忘義】嗎?
有見過【受恩用義】欺騙世人嗎?
有見過【名義欺騙】詐欺世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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