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5日 星期五

從【交通部 電信總局】到【中華民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 】看待【廣電三法】【數位電視】【網際網路】;
【立法委員】【立法委員 職權】【立法委員 功能】【立法院 委員會 - 分割職權 拒絕議論】





有些人可能知道【台灣電視公司】【中國電視公司】【中華電視公司】是【台灣無線電視】基本【三大播映台】,往後增加【民視】其本質是從【公共電視頻道】形成。

源起於【有線電視法】形成【 廣電三法 】適用於【有線電視】【無線電視】,延續至今包含【 數位電視 DVB 】【 中華電信MOD 】相關的業務管理。

但對於【網路媒體】普及化後,這些【老舊法令】有很大缺失,淪為需以【告訴乃論 提起 民事 刑事 上訴】才能夠形成【法律究責】。

這背後的基準是【立法院 - 立法委員職權】侵占 相關職務功能,使得立法院沒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暨 立法委員】主張相關政治實務時,【中華民國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將直接失去功能。

現在【網際網路】沒有主管機關,因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沒有指派 立法委員 任務。

https://zh.wikipedia.org/zh-tw/中華電信
https://zh.wikipedia.org/zh-tw/廣電三法
https://zh.wikipedia.org/zh-tw/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https://zh.wikipedia.org/zh-tw/數位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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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立法院的職權混亂,功能性立委不存在專業!立法院內分設【數十個委員會】去負責【非專業權責】【非專業事實】【非專業領域】【非技術功能】時?這些立委的實際效益是【根本沒有作用】

當初【立法院】以【中國 國民黨 黨團代表】進行立法院【改革】形成【各執掌委員會】來【切割職權】【切割爭議】【壟斷主張】【遮掩事實】。

意圖在【不分區立委】【區域立委】切割出【數十人組織】去【切割 代表 職權】,這在數十年內將【政府 - 基層官員】【政府 - 政務官】【政府 - 行政官】都相繼失去職能............

將淪為誰實際掌權呢?

答案是【立委助理】【立法院 - 助理團】,他們曾經的出資大老闆是【付錢 要他們出賣立委 籌措 惡性議題黨團大老闆 ( 各黨團的財力 ) 】。

最終答案:分割職權 - 拒絕議論





【 區域立法委員 】
【 全國不分區與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 】
【 原住民選舉區立法委員 】

全部數百名,民選立法委員資格,兼具【立法委員】【民意代表】【功能立委】


內政委員會 ( 沒有行政工作背景的 立法委員 )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沒有外交背景的立委 、 沒有國防觀念的立委)
經濟委員會 ( 沒有經濟專業的立委、沒有經濟對策的立委)
財政委員會 ( 不知道 國家發行貨幣總額 的立委 )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不知道 教育階梯 的 多文本事實 )
交通委員會 ( 沒有組織 交通生活 的立委 )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沒有檢查 司法程序 、 沒有立法觀念 )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沒有社會福利預算 、 沒有 衛生安全事實 )
程序委員會 ( 程序?行政流程 ? )
紀律委員會 ( 壓抑提案、輾壓改善、拒絕轉變 )
經費稽核委員會 ( 彈劾文案、拒絕提案、撕毀案件 )
修憲委員會 ( 停止修憲、無限期拒絕、徹底阻擋、延遲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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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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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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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法依立法院組織法

第二條

第二項制定之。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

第三日起報到,

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第 3 條 立法院每屆

第一會期報到首日舉行預備會議,進行委員就職宣誓及院長、副院長之選舉。

第 4 條 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前項立法委員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但會期中辭職、去職或亡故者,應減除之。

第 5 條 立法院每次會期屆至,必要時,得由院長或立法委員提議或行政院之請求延長會期,經院會議決行之;立法委員之提議,並應有二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第 6 條 立法院會議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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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議案審議

第 7 條 立法院依憲法

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第 8 條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第 9 條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第 10 條 法律案在

第二讀會逐條討論,有一部分已經通過,其餘仍在進行中時,如對本案立法之原旨有異議,由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將全案重付審查。但以一次為限。

第 10-1 條

第二讀會討論各委員會議決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得經院會同意,不須討論,逕依審查意見處理。

第 11 條

第三讀會,應於

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第 12 條 議案於完成二讀前,原提案者得經院會同意後撤回原案。 法律案交付審查後,性質相同者,得為併案審查。 法律案付委經逐條討論後,院會再為併案審查之交付時,審查會對已通過之條文,不再討論。

第 13 條 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第 14 條 立法委員提出之憲法修正案,除依憲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第二款之規定處理外,審議之程序準用法律案之規定。

第 15 條 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

第二條

第三項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未獲同意者,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發布緊急命令提交追認時,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依前項規定處理。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應於三日內召開臨時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議決,如未獲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依

第一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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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之一 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第 15-1 條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四條

第三項規定,立法院得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第 15-2 條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第 15-3 條 總統應於立法院聽取國情報告日前三日,將書面報告印送全體委員。

第 15-4 條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 就前項委員發言,經總統同意時,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

第 15-5 條 立法委員對國情報告所提問題之發言紀錄,於彙整後送請總統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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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聽取報告與質詢

第 16 條 行政院依憲法增修條文

第三條

第二項

第一款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依下列之規定︰ 一、行政院應於每年二月一日以前,將該年施政方針及上年七月至十二月之施政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並由行政院院長於二月底前提出報告。 二、行政院應於每年九月一日以前,將該年一月至六月之施政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並由行政院院長於九月底前提出報告。 三、新任行政院院長應於就職後兩週內,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之報告,並於報告日前三日將書面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 立法院依前項規定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提出口頭質詢之會議次數,由程序委員會定之。

第 17 條 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前項情事發生時,如有立法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議決,亦得邀請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院會報告,並備質詢。

第 18 條 立法委員對於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之施政方針、施政報告及其他事項,得提出口頭或書面質詢。 前項口頭質詢分為政黨質詢及立法委員個人質詢,均以即問即答方式為之,並得採用聯合質詢。但其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政黨質詢先於個人質詢進行。

第 19 條 每一政黨詢答時間,以各政黨黨團提出人數乘以三十分鐘行之。但其人數不得逾該黨團人數二分之一。 前項參加政黨質詢之委員名單,由各政黨於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前一日向秘書長提出。 代表政黨質詢之立法委員,不得提出個人質詢。 政黨質詢時,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皆應列席備詢。

第 20 條 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應依各委員會之種類,以議題分組方式進行,行政院院長及與議題相關之部會首長應列席備詢。 議題分組進行質詢,依立法院組織法

第十條

第一項各款順序。但有委員十五人連署,經議決後得變更議題順序。 立法委員個人質詢,以二議題為限,詢答時間合計不得逾三十分鐘。如以二議題進行時,各議題不得逾十五分鐘。

第 21 條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質詢,於每會期集會委員報到日起至開議後七日內登記之。 立法委員為前項之質詢時,得將其質詢要旨以書面於質詢日前二日送交議事處,轉知行政院。但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得於質詢前二小時提出。委員如採用聯合質詢,應併附親自簽名之同意書面。 已質詢委員,不得再登記口頭質詢。

第 22 條 依

第十七條及

第十八條提出之口頭質詢,應由行政院院長或質詢委員指定之有關部會首長答復;未及答復部分,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答復。但質詢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第 23 條 立法委員行使憲法增修條文

第三條

第二項

第一款之質詢權,除依

第十六條至

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外,應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並由立法院送交行政院。 行政院應於收到前項質詢後二十日內,將書面答復送由立法院轉知質詢委員,並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但如質詢內容牽涉過廣者,答復時間得延長五日。

第 24 條 質詢之提出,以說明其所質詢之主旨為限。 質詢委員違反前項規定者,主席得予制止。

第 25 條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外,不得拒絕答復。 被質詢人違反

第一項規定者,主席得予制止。

第 26 條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及行政院院長批准之請假書。

第 27 條 質詢事項,不得作為討論之議題。

第 28 條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編製經過報告之質詢,應於報告首日登記,詢答時間不得逾十五分鐘。 前項質詢以即問即答方式為之。但經質詢委員同意,得採綜合答復。 審計長所提總決算審核報告之諮詢,應於報告日中午前登記;其詢答時間及答復方式,依前二項規定處理。 行政院或審計部對於質詢或諮詢未及答復部分,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答復。但內容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第 28-1 條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或審計長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編製經過報告及總決算審核報告,其涉及國家機密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第 28-2 條 追加預算案及特別預算案,其審查程序與總預算案同。但必要時,經院會聽取編製經過報告並質詢後,逕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並提報院會處理。 前項審查會議由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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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同意權之行使

第 29 條 立法院依憲法

第一百零四條或憲法增修條文

第五條

第一項、

第六條

第二項、

第七條

第二項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第 30 條 全院委員會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由立法院咨請總統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 全院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院院長副院長與其他被提名人分開審查。

第 31 條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立法院咨復總統。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總統應另提他人咨請立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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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覆議案之處理

第 32 條 行政院得就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全部或一部,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第 33 條 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

第 34 條 覆議案審查後,應於行政院送達十五日內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贊成維持原決議者,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維持原決議;如未達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不維持原決議;逾期未作成決議者,原決議失效。

第 35 條 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七日內舉行臨時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依前二條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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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不信任案之處理

第 36 條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

第三條

第二項

第三款之規定,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第 37 條 不信任案應於院會報告事項進行前提出,主席收受後應即報告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 全院委員會應自不信任案提報院會七十二小時後,立即召開審查,審查後提報院會表決。 前項全院委員會審查及提報院會表決時間,應於四十八小時內完成,未於時限完成者,視為不通過。

第 38 條 不信任案於審查前,連署人得撤回連署,未連署人亦得參加連署;提案人撤回原提案須經連署人同意。 前項不信任案經主席宣告審查後,提案人及連署人均不得撤回提案或連署。 審查時如不足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者,該不信任案視為撤回。

第 39 條 不信任案之表決,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方為通過。

第 40 條 立法院處理不信任案之結果,應咨送總統。

第 41 條 不信任案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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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彈劾案之提出

第 42 條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

第四條

第七項之規定,對總統、副總統得提出彈劾案。

第 43 條 依前條規定彈劾總統或副總統,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

第 44 條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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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之一 罷免案之提出及審議

第 44-1 條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

第二條

第九項規定提出罷免總統或副總統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附具罷免理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於十五日內完成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前,立法院應通知被提議罷免人於審查前七日內提出答辯書。 前項答辯書,立法院於收到後,應即分送全體立法委員。 被提議罷免人不提出答辯書時,全院委員會仍得逕行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即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罷免案成立,當即宣告並咨復被提議罷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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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文件調閱之處理

第 45 條 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得設調閱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經院會之決議,向有關機關調閱前項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

第 46 條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之設立,均應於立法院會期中為之。但調閱文件之時間不在此限。

第 47 條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但相關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被調閱文件之機關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之文件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查閱,並負保管責任。

第 48 條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第 49 條 調閱委員會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之。 調閱專案小組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立法院各委員會或主辦委員會就各該委員會人員中指派之。 調閱委員會及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請求院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之。

第 50 條 立法院所調取之文件,限由各該調閱委員會、調閱專案小組之委員或院長指派之專業人員親自查閱之。 前項查閱人員,對機密文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將文件攜離查閱場所。

第 51 條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應於文件調閱處理終結後二十日內,分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之依據。

第 52 條 文件調閱之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其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文件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但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於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提出後,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並依秘密會議處理之。

第 53 條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未提出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前,院會或委員會對該特定議案不得為最後之決議。但已逾院會或各該委員會議決之時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調閱專案小組之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應經該委員會議決後提報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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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

第 54 條 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依憲法

第六十七條

第二項之規定舉行公聽會。如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第 55 條 公聽會須經各委員會輪值之召集委員同意,或經各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並經議決,方得舉行。

第 56 條 公聽會以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為主席,並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 前項出席人員,應依正反意見之相當比例邀請,並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其人選由各委員會決定之。 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

第 57 條 舉行公聽會之委員會,應於開會日五日前,將開會通知、議程等相關資料,以書面送達出席人員,並請其提供口頭或書面意見。 同一議案舉行多次公聽會時,得由公聽會主席於會中宣告下次舉行日期,不受五日之限制,但仍應發出書面通知。 立法院對應邀出席人員,得酌發出席費。

第 58 條 委員會應於公聽會終結後十日內,依出席者所提供之正、反意見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

第 59 條 公聽會報告作為審查該特定議案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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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行政命令之審查

第 60 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第 61 條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 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

第 62 條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前條

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

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第 63 條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本章未規定者,得準用法律案之審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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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請願文書之審查

第 64 條 立法院於收受請願文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秘書處收受請願文書後,應即送程序委員會。 二、各委員會收受請願文書後,應即送秘書處收文。 三、立法院會議時,請願人面遞請願文書,由有關委員會召集委員代表接受,並於接見後,交秘書處收文。 四、請願人向立法院集體請願,面遞請願文書有所陳述時,由院長指定之人員接見其代表。 前項請願人,包括經我國認許之外國法人。

第 65 條 立法院收受請願文書後,應先由程序委員會審核其形式是否符合請願法規定,其有不符或文字意思表示無法瞭解者,通知其補正。 請願文書之內容明顯非屬立法職權事項,程序委員會應逕行移送權責機關處理;其屬單純之行政事項,得不交審查而逕行函復,或委託相關委員會函復。如顯有請願法

第三條、

第四條規定情事,依法不得請願者,由程序委員會通知請願人。

第 66 條 請願文書應否成為議案,由有關委員會審查;審查時得先函請相關部會於一個月內查復。必要時得派員先行瞭解,或通知請願人到會說明,說明後應即退席。 請願文書在審查未有結果前,請願人得撤回之。

第 67 條 請願文書經審查結果成為議案者,由程序委員會列入討論事項,經大體討論後,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請願文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者,應敘明理由及處理經過,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但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仍得成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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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黨團協商

第 68 條 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得由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 立法院院會於審議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時,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該議案即交黨團協商。 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

第 69 條 黨團協商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出席參加;並由院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院長主持。 前項會議原則上於每週星期三舉行,在休會或停會期間,如有必要時,亦得舉行,其協商日期由主席通知。

第 70 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 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 依

第六十八條

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 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第 71 條 黨團協商經各黨團代表達成共識後,應即簽名,作成協商結論,並經各黨團負責人簽名,於院會宣讀後,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第 71-1 條 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

第 72 條 黨團協商結論於院會宣讀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八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得對其全部或一部提出異議,並由院會就異議部分表決。 黨團協商結論經院會宣讀通過,或依前項異議議決結果,出席委員不得再提出異議;逐條宣讀時,亦不得反對。

第 73 條 經協商之議案於廣泛討論時,除經黨團要求依政黨比例派員發言外,其他委員不得請求發言。 經協商留待院會表決之條文,得依政黨比例派員發言後,逕行處理。 前二項議案在逐條討論時,出席委員不得請求發言。

第 74 條 程序委員會應依各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及經院會議決交由黨團協商之順序,依序將議案交由黨團協商。 議案有時效性者,負責召集之黨團及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應優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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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章 附則

第 75 條 符合立法院組織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黨團,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得以黨團名義提案,不受本法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之限制。

第 76 條 立法院議事規則另定之。

第 77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

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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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2日 星期二

從【交通部 電信總局】到【中華民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 】,
自2006年2月22日【中華民國 - 交通部 - 電信總局】解散;這背後?隱藏謎團是主管機關不存在。




中華電信 釋股案 - 交通部 以【台灣鐵路局 - 鐵路票價 上漲支付 中華電信 持股人 - 股息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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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2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成立,電信總局同時解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全面接收電信總局原有的業務、單位與人員。

2007年7月4日,總統令,公布廢止《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中華民國第10-11任總統 陳水扁 任期2000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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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權益爭議

2005年8月12日,政府賣出17%股份,加上先前釋股,中華電信的政府持股降至50%以下,名義上成為民營企業。到2012年1月,政府(交通部)持股約35%[7]。

以股票張數計算,交通部釋出廿八萬九千四百卅一張股票中,廿二萬一千七百九十八張賣給本國自然人,六萬七千六百卅三張賣給本國法人,法人佔廿三點卅七%,七十六點六三%由自然人購得,換言之,大部分股票集中在散戶手中。

2006年2月22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成立,電信總局同時解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全面接收電信總局原有的業務、單位與人員。2007年7月4日,總統令,公布廢止《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

2007年,【中華民國 交通部 國營 中華電信 】入股【神腦國際】,神腦國際【獨家代理】銷售中華電信行動電話及門號、並在【中華電信營業窗口設點】。

同一年【 台灣 Google 服務據點 全部停止營運

2007年5月1日,中華電信成立「企業客戶分公司」,同時將臺灣中區電信分公司併入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2009年,中華電信裁撤「數位內容處」,中華電信MOD業務由總公司移轉至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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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國防部 - 聯華公司 】為主謀,出資營運【神腦國際】和【神通電腦公司】背後體系為【聯華公司】該公司在【1960 ~ 1990 年代末】為【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 救國團組織】【中國國民黨 青年黨團】的營運項目,實際持股是【中華民國 國防部】

當時【中華民國 國防部 空軍 - 退出持股 - 藍天電腦 】

現在的【中華電信】的主要業務是【中華電信MOD】並不包含【有線網路】【無線網路】【無線電話】【GSM】【2G】【3G】【4G】【5G】的服務經營,也沒有【核發 - 電信營業牌照】的國家管理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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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背景爭議

這整個事件流程【爭議】是【上市上櫃公司】沒有實業體系 純粹淪為【人頭公司 = 廣告公司】暨 所謂【名義公司 = 品牌公司】【沒有任何 實際資產】【沒有任何 實際工廠】【沒有任何 實際業務】,所有的商品都是【找工廠下訂單】【找專利廠商付權利金】【找電子公司設計產品】,更慘的時期是【工廠現有商品出貨】就貼上他們的【品牌 Logo 】就拿出去賣。

【整體資金流】並不存在【淨利】全部直接【發放 薪資 + 發放 獎金】,誰能拿到【高額薪資、高額獎金】完全是【中華民國 國防部】做主,這些【中國榮譽國民 出身 的 將官】在三十年來,利用【聯華公司】【元華公司】賺取到天價利益,安排【中國榮譽國民子弟】獲得各種高額薪資。

聯華公司】中華民國 國防部 聯勤總部 暨【中國榮譽國民 - 中國榮民眷村】
元華公司】舊制 1946 ~ 1988年 總統府,新制 1990年起 移轉給【中國國民黨 中常委】

【 1994 ~ 2007年 】出一個貨櫃的【 GSM傳統手機 】每支可以淨利超過新台幣一千元,一個【 40 尺貨櫃 (超過四萬支傳統手機) 】可以賣一年半的生意,現在每支【GSM傳統手機】的淨利價格,仍可能有【40%】的淨利。

【2007 年】後,【智慧型手機】大幅增加【商品數量】【副牌商品價格】跌破【新台幣3999元】時,整個電信市場已經從【3G網路 邁向 3.5G網路】中發生改變去因應【4G網路】【5G網路】的營運..........

中華民國 - 交通部 電信總局 已經解散

現在主管機關【中華民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僅負責【稽核 - 不實報導報導】,這幾年【 NCC 停止運作 】沒有民選立委主張調查;背後原因是【數位仲介法】未能通過,使得【 NCC 】沒有法源依據進行行政指示。

自此任何【不實報導】主以【告訴乃論】向【地方法院】【地方檢察官】以【詐欺罪】起訴。



https://zh.wikipedia.org/zh-tw/交通部電信總局
https://zh.wikipedia.org/zh-tw/神腦國際
https://zh.wikipedia.org/zh-tw/陳水扁
https://zh.wikipedia.org/zh-tw/中華電信
https://zh.wikipedia.org/zh-tw/中華民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023年8月18日 星期五

《民國軼事》上海灘的三大黑幫老大(張嘯林 黃金榮 杜月笙),流氓大亨,橫行霸道,比電影更真實的故事【-青幫-】



一個巨大爭議?誰是誰
【清朝軍隊】
【日本 侵華軍隊】
【國民黨 革命軍】
【共產黨 解放軍】


更多答案是【軍閥割據 - 混戰】沒子彈就投降,有子彈就稱軍閥,有大砲就稱霸一方,有空軍炸彈就稱帝。


上海灘的三大黑幫老大(張嘯林 黃金榮 杜月笙),流氓大亨,橫行霸道,比電影更真實的故事...《民國軼事》
https://youtu.be/dbkR4s8InBA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bkR4s8InBA




那年代..........
不管是青幫、洪門都同樣如此!
所謂【青幫】泛指【通官房:與政府往來密切,經營相關生意。】
所以【上海三大亨】都是已經【通官房】的【正式 - 青幫份子】。



2023年8月16日 星期三

大地座標系統【中華民國 國防部】【神通公司】競爭者是【 Garmin 】



【神通公司】曾經代表【中華民國 國防部】採購【大地座標系統】【大地座標電子地圖】

實際提供產品功能的是【Garmin - 美國聯邦民營衛星定位公司】

早期?

神通公司,曾經推出過【PDA 掌上型電腦】作為【軍事地圖】。

這結局是?【神通公司】飲恨退場..........因為國防部並未購買相關研發產權。

【研勤總部】所持有的【研勤科技 PAPAGO 電子地圖產權】只基於【美規 非軍事 GPS大地座標系統】

如景況下,我嚴重懷疑【中華民國 國防部】已經失去【電子地圖產權】。

原因是【中華民國 - 國防部 研勤總部】已經【停止 PAPAGO 相關電子地圖更新】

【中華民國 - 國防部 研勤總部】 曾經持有【研勤科技】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持股,目前持股不明。

【 Mobile01 】【 PTT 】【 巴哈姆特 】曾經一起【公開 PAPAGO 電子地圖註冊產權 (非法將有版權軟體,免費提供給下載者,形成盜版使用者。) 】原因是【嘗試啟動 內建安全機制 破壞盜版使用者的電子設備】。

那麼?真正負責【台灣GPS電子地圖】設計的廠商是誰?並非是【PAPAGO】而是【 Garmin 】



【PAPAGO導航軟體】看待【研勤 - 聯勤指揮部】【神腦國際】【神通股份有限公司】演變成【?】



很多人都知道【PAPAGO導航軟體】在檯面上的【版權公司】有【研勤】【神腦】【神通】【微軟】

這些版權都僅止於【地圖產權】但在數年後,基於【OpenStreetMap】【OpenStreetMap】【Google Map】的發展.............

使得包含【研勤】【神腦】【神通】【微軟】的版權都相繼失效。

因為【大地座標系統】【電子地圖】【衛星定位】的智慧產權爭議?

只剩下【大地座標系統】與【衛星定位】的實際基準,因為【電子地圖】發展出【非營利組織】。

在這種情況下,【電子地圖 - 市場競爭者】因利益大幅跌損,只能直接退出市場。



回顧 中華電信 釋股案【歷史上的 2005.08.10_中華電信完成釋股 - 勞方罷工宣告失敗】



以提案人的身份,對【 中華電信局 - 公營釋股案 】的理解?

【國營電信局】轉為【民營電信公司】再【上市上櫃】是怎樣一回事?

很多 40 ~ 70 歲人都已經【 忘記 】中華民國電信局是哪個【國營單位】

甚至連【 主管機關 - 交通部 】的實際定義?淪為【最大持股 - 股東】

這要問問【中華電信公司】與【中華民國 - 國營電信局】【中華民國 - 電信總局】是哪一個單位呢?

對台灣人來講?已經沒有【電信局】的概念存在。

但在【 40年前 】舊版的【中國國民黨 - 建國大綱】有敘述到【運輸、通信、飛航 - 不得民營化。

那麼?

將【中華電信 - 民營化】的步調是從哪開始?

答案是【神腦國際、震旦國際】

https://zh.wikipedia.org/zh-hant/震旦國際大樓

【震旦國際、震旦物流】背後的股東,將會讓人發現一個非常驚悚的真相。

這包含【 中國國民黨 】販售【電信設備】給【中國共產黨】成立【中國移動、中國電信、中國聯通】三家公司 並且在 美國 上市上櫃 的爭議!

我提出的【華為公司】僅僅在香港營運並沒有在亞洲大陸營運,且他的一切生產製造都是向【台灣申購製造訂單】,這背後符合美國的電信標準規範,故而不需要擔心,甚至該全力淘汰舊有傳統手機產品。

【神腦國際】組織國內廠商,想要擔當【股市龍頭】被認可為【中華電信 未上市 未上櫃】時期,最大的【電信公司 - 主持人】,他們出入【中華民國交通部、國營電信局、IBM國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美國惠普公司、康柏電子公司】的運作,甚至向美國聯邦政府購入【微軟股票】來獲取應用產權、銷售資格,實現【資訊產業 - 普及化】。



主要股東 中華民國交通部 (35.29%)
新光人壽 (5.53%)
員工持股會信託 (4.09%)
國泰人壽 (3.04%)
摩根大通CHT ADR (2.69%)
新制勞退基金 (2.04%)
中華郵政 (1.95%)
勞工保險基金 (1.44%)
台灣人壽 (1.03%)
國泰世華商銀 (0.94%)


主要子公司 神腦國際、中華黃頁、中華系統整合、光世代建設開發、春水堂科技、是方電訊、中華投資、中華碩銓、智趣王、宏華國際、中華立鼎光電、中華資安、資拓宏宇、



2023年8月12日 星期六

Diablo 4 【賽季專家模式 7月21 ~ 】第一個犧牲人物

月初到現在都沒有推文,原因是【 Diablo 4 】已經開賣。

亡靈法師


主打:召喚骨矛
輔助:緩速增傷

基本上,骨矛傷害 8000 約略六發可以殺掉 莉莉絲,應該算非戰之罪,因為不注意,被吹風加上地面塌陷人物死亡,必需重頭練一個新人物。

如果,早知道 坍塌 會造成人物死亡,我就直接【 脫逃卷軸 】了。



線上其他網友決戰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_eQMC9LuiDI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szx9i9Mk8k


2023年8月8日 星期二

中正紀念堂-《中華郵政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我提案 -【 IBM Guardium 】【 Microsoft Exchange Server 】對全世界資訊發展影響深遠

30年前,為實施【上尉密令】在現今【中正紀念堂】周邊增設【 中華電信 電報大樓】並營運兩間與【美國在臺協會】合作的民營公司【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簡稱:系統公司) 】【中華電信數據分公司 (簡稱:數據公司) 】

在這之前,全台灣的【電報收發】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電報收發部】【中華民國國防部 - 政治作戰 (連級單位)】【基隆海關局 / 高雄海關局】共同維護,但實際上?當時,有數家外商銀行都在同一條國際電報線收發信息,當中包含【日盛銀行 台北車站前 舊址】和【中華民國 - 中央銀行】都【同步收發 - 電報】為備查核對帳目

我挑上【中正紀念堂 周邊】是因為【我年幼約 3 ~ 歲期間,在這裡遭遇人生中第一次有感靜電。】


為實現全台灣金融系統連線,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中華郵政金山大樓 ) 】實施,此為【金管會 (金融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的業務雛形之一。

https://zh.wikipedia.org/wiki/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螃蟹卡計畫、權利金、授權金、製造成本 https://linuxxd.blogspot.com/2020/10/blog-post_20.html

「2012」海德科技 & 鐵路局事件 https://linuxxd.blogspot.com/2014/01/2012_94.html


我簡單講吧!

今天全亞洲的【 網路交換單元 】【電信交換單元】都基於【 Linux / FreeBSD / 泛用崁入式系統 (電子系統)】都受【 IBM Guardium 】約束,作業系統受限於【Microsoft Exchange Server

再更簡單講【 IBM Guardium 】和【 Microsoft Exchange Server 】都是我三十年前,提出的【電信交換機 的 實現項目 之一】,目標在實現【串聯網際網路 ( 通俗稱做:串流網路 ) 】。

當兵前一年被【 Mobile01.com (小惡魔網站) 網友】約去【中華電信行通大樓】參觀【 UINX WEB SERVER ( 免費5MB空間 ) 】無法排除美國標籤的困擾,我在網上留言稱【 Linux Custom Server 能夠解決問題】,進入行通大樓後,看著一整排【飛航伺服器】就幾分偷笑,這無疑是【OO總長 / 王爺】的爛尾樓。

當時,我說【各種 伺服器 服務 都 獨立架設 - 伺服器彼此 CA憑證 串聯 就可以】,這是【 中華電信行通大樓 】脫離【美規伺服器】轉為【自訂伺服器】的開始,包含【 1998 ~ 2004 年 中華電信 免費 網頁空間 修正】逐漸形成【 Hinet 無名小站 服務項目】;

因為【內政部、行政院】採購的【 Web伺服器軟體 是 UINX 測試版】無法排除【 美國聯邦服務 標籤,且 Web 服務空間容量僅 5MB 】,我提起採取【 Java Web Server / Java applet 】來制定符合【 WEB Server 的 網路檔案伺服器】,這是【 IBM Guardium 客端監控】的雛形架構之一。

如此描述,因為當時【檔案伺服端、網路交換主機、Client 瀏覽器】的驗證機制簡陋,任何能夠解析【 IP 】的軟體就連【FTP Server】都可以作為【 WEB 檔案服務 】,任何一種網頁瀏覽器都可以存取【 FTP檔案 】的【 index 】來存取網頁資料,並抽取【 cgi / perl】設定,用於建立【web / HTML 標準語法】生成標準【 Web Browser 功能】。

如此可證在【 Windows 95、98se 與網路服務有極大的漏洞,源於視窗作業系統並非設計用於上網?故而沒有【沒有分隔 NetWork Link / Local System 管理權限】亦【沒有防火牆概念】。

這就一路從 Windows NT、2000、7、8 、10、11 持續到現在 網路服務 的 存取原則還是有漏洞。

不論是隱瞞漏洞?還是設計錯誤在網際網路的大海中,基本觀念始終沒有改變。
基於網路層的【 ip 阻斷:節點伺服器】
基於系統層的【 網域阻斷:網路服務】
基於網際網路的【資源篩樣:java script / CSS / 網路語言】
網路上的疑點,只在【憑證】從哪裡生效。
本機作業系統,只在【權限】從哪裡生效。
整體概觀只有兩個觀念【包含一切】和【排除不符合

退伍後,找工作遇到【台灣 IBM 台北維修中心的副理】談論起【 Client VPN 實現】,【 PC電腦 】需要建立【 Buff 快閃記憶體】形成硬體上的【 VPN 網路隔層 暨 防火牆】;這同時提起【1993年前,一些少數派技術,採用 Lpt portCom1 port - 模擬 出 數據機信號 因為 匯流排架構 比現在單純太多了】。

1998 ~ 2006年間,根據【 IBM相容電腦 】的電子設計無法建立出【 Buff 】,在系統應用無法完成功能,因為【 PC電腦 - SRAM 架構】在 8x486 後【被擱置】,在 Windows95 同一性質的記憶體管理無法完成功能。

約十年內,為求實現【 Microsoft NetBEUI 通訊協定 】與【 TCP / IP 通訊協定 】能夠共同實現【ip V4】延續出【ipV6】

早期的 Route 以名稱解析服務【Microsoft NetBEUI 】獲得以【 網路存取機制 】,【 微軟 比爾蓋茲 】竟將【 NetBEUI 轉為 半免費軟體 , 藉此挑戰【 FTP專利技術 】形成網路存取服務的儲存空間】。



IBM Guardium 的第一代服務實現後,直到第四代服務都與【 Java 】【 沃通憑證公司 】有著很深的牽連,故此?基於【 取決於 電信交換機 雛形的 Route 、 Network Hub 刺激下 Switch hub 根據崁入式系統 擴展出可定義匯流排 】,這一整個產業體系,每年獲利超過七億元,只因【 Switch hub 】同時是【 GSM電信系統 】的必要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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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光進科技】工作期間?觀摩【 Microsoft 先進伺服器計畫 】在【Windows Login Server 雛形 - 現在稱作 AD Server 】,因為【 Microsoft 在 Y2K 尚未實現憑證架構】且整體架構受限於【 UNIX-like 延伸憑證 】並以【 K服務 Manager 進行操作】,才能實現管理【數千台、數萬台】的【網路子系統】。

進入【威策電腦】的主要原因,檢視【微軟四大伺服器】【 Microsoft Exchange Server 】【Microsoft AD Server】【Microsoft DC Server】【Microsoft SQL Server】的配置工作,這結果是【 Internet Information Services 取代 Netbeui】,只是十五個工作日後,【 IBM Guardium 】破解 IIS 架構。

基於我後續描述概念,形成提案【 Active Server Pages / ASP Server 】重點是【封包傳遞技術】【封包加密技術】的實現,傳遞過程沒有明碼,限制 AT指令、限制憑證伺服器 ,安全性達到 7分 (滿分10分),無法經由第三方解析,易造成網路延遲,這造成【 IBM Guardium 】無法順利解析,做出一連串巨大更新【 4.1 版 ~ 5 版 ~ 6.3 版 ~ 7.1 版 ~ 7.5 版 ~ 】才逐漸完善。

那個【館長 - 陳之漢】在 Youtube 言語過【 ASP 跑很慢 很難用 】,覺得他沒滿足架設 ASP系統環境,才會發生這種狀況;然後?現在支援 ASP 網頁架構 的 瀏覽器?似乎只剩下【微軟】自家瀏覽器,但 ASP SERVER 兼容轉換為 PHP模式。

https://zh.wikipedia.org/zh-tw/Internet Information Services

https://zh.wikipedia.org/wiki/Active_Server_Pages



從我就業開始,我去工作的這些公司,全部都與【資訊發展】【系統維護】【數據傳輸】【資料管理】有直接關係。

這些主管人,從【威策電腦】的林俊傑就是個不長眼,若他是【林瑞旦】的親戚?這就一點都不奇怪了,畢竟這些王八蛋,只懂得【說謊】【詐欺】【背信】【偽造文書】。



HR , NO!Human Resources,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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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的理由
上句:不修一切法,如如是己身。傳其法,授其使,說其名,淪為其用。
下句:你寫得出來其意就傳你【大神威、大魔法,無上魔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