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獲刑事檢察署不起訴
事件略述圖文: https://linuxxd.blogspot.com/2019/12/blog-post_13.html
法院控訴內容: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twn.gov.secrets/permalink/2408676566048430/?comment_id=2408725549376865&reply_comment_id=2411765005739586
被訴後答辯狀: https://linuxxd.blogspot.com/2020/02/for.html
該案,今天收到不起訴書,法官裁決之重點在(不起訴書第二段略述內容)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知認定,便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參照最高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列。)
案情背後轉折?
一、依據案由起點【桃園市刑大】的起訴,針對【違反選罷法】【妨礙自由】,但今天收到不起訴書的敘述,包含【恐嚇殺人】罪嫌,可能是法院函聞通知韓國瑜後?由韓國瑜再次施加壓力,使得【罪嫌條件再增加一例】使得【違反選罷法】【妨礙自由】【恐涉殺人】三項。
二、【韓國瑜】涉入【三岸賭局】甚深,可說是【三岸賭局】邁入中期前就涉足甚深,故而此等人群的行經?早被許多人關注,他與【王金平、洪秀柱、周錫瑋....一眾人的心思,經歷無數人三十年來的目睹,有罪當罰無罪當戒,一切按當初訂下的遊戲規則處理。
三、我不收悔過書(聽說有幾個人寫了悔過書,還隱約交代不利於他人的內容。),但是法官願意收悔過書啦!個人認為不搞認罪協商,長達三十年的詭譎紛爭,才能夠塵埃落地,欠錢還錢,欠命償命,天公地道,因果輪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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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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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句:不修一切法,如如是己身。傳其法,授其使,說其名,淪為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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