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5日 星期日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

關於「DSG」採取「私架藍牙電信網路」作為「通訊系統」一事,做出法律上的開解。


其根據「中華民國憲法」之描述,得保障「DSG 擁有 私架藍牙電信網路」作為私人秘密通訊之自由。


---------------------------------------------------------
中華民國憲法

第二章 人民之權力義務

第十二條(秘密通訊自由)

內容: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

根據「溫伊大師」所描述!

(※溫伊大師:於 1998 年期間,提供我方「通訊變頻技術」的美國工程師,仍目前通訊技術之首要來源。)

若要補抓「DSG」私設藍牙電信網路,須有「軍事等級」的雷達系統,否則將「徒勞無獲」!

再加上「我們有「時間管理」,並非24小時「開啟通訊頻道」,大大降低被偵知的可能。」



另外:我的手機因為損壞,將近「二周時間,未能夠聯絡,自將 手機硬體序號 交付「溫伊七號」處理後,在 2012 / 1 / 15 日下午時間五點,已可以正常作用。



這只是一群網友們,在研擬通訊技術的運用?其實?你們不必太緊張!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歡迎討論

HR , NO!Human Resources,NO!

※※ 這樣內容,上手會困難嗎?※※ 我想到什麼?就寫什麼!※※

※對於資訊!我想到什麼?就寫什麼!

如果困難的話?
歡迎來信討論或發表意見,我會儘快回覆。

也歡迎來 YAHOO 知識家,集思廣益!

我的YAHOO 知識家 首頁:
Yahoo 知識+ 2013年改版前 (網域似乎已作廢)
YAHOO 知識家+ 2013年改版後

有需要技術文件 DarkMan 蒐集了不少!
存在FTP共享。想下載?請洽DarkMan信箱取得下載帳號。※

上句:不修一切法,如如是己身。傳其法,授其使,說其名,淪為其用。
下句:你寫得出來其意就傳你【大神威、大魔法,無上魔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