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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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內瓦公約
日內瓦公約 四個公約主旨
第一公約《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
第二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
第三公約《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
第四公約《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

日內瓦公約四個基本原則

日內瓦公約的四個核心原則是:尊重生命與人道、保護不參與戰鬥的人員、對傷病者提供照顧,以及保障戰俘和被拘留者的尊嚴與權利。
這些原則旨在盡可能減少武裝衝突帶來的苦難,保護平民和戰俘免受傷害,確保他們的人權和基本尊嚴得到尊重。

日內瓦公約的核心原則具體內容如下:

1. 尊重生命與人道對待:
保護所有失去戰鬥能力者、退出戰鬥者以及未直接參與戰鬥者的生命及身心健全。
任何情況下,都應對他們給予不加歧視的保護與人道對待。

2. 保護不參與戰鬥者:
禁止殺害或傷害投降或已退出戰鬥的敵人。
區分平民與戰鬥員,保護平民財產,平民不應成為攻擊目標。

3. 照顧傷者與病者:
衝突各方應集合並照顧其控制下的傷者和病者。
保護醫務人員、醫療設施、醫務運輸及醫療設備,紅十字或紅新月標誌應受尊重。

4. 保障戰俘和被拘留者的尊嚴與權利:
在被敵方控制下的戰俘和平民,應尊重其生命、尊嚴、個人權利和信念。
禁止對他們進行任何形式的暴力、報復行為、酷刑或侮辱性待遇。
他們有權與家人通信,並接受救援。



《日內瓦四公約》的發展過程

1864年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
1906年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
1929年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
1949年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

1864年 日內瓦公約(第一公約):關注戰地武裝部隊傷病者境遇,為現代國際人道法奠定基礎。
1906年 日內瓦公約:對1864年公約進行了修訂和擴展。
1929年 日內瓦公約:再次對戰地武裝部隊傷病者境遇的公約進行了修訂,並形成了四部公約的基本框架。
1949年《日內瓦公約》:在1949年8月12日外交會議上重新締結,將現有法律進行了現代化和全面化,確立了現行的四個基本公約。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日內瓦公約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日内瓦公约/1864年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日内瓦公约/1906年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日内瓦公约/1929年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日内瓦公约/1929年/第一公约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日内瓦公约/1929年/第二公约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日内瓦公约/194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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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法

https://zh.wikipedia.org/wiki/戰爭法

有關戰爭法的宣言、公約、條約和裁決列表:

1856年廢除私掠船隻的《巴黎會議關於海上若干原則的宣言 》
1864年關於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的首部日內瓦公約
1868年,關於在戰爭中放棄使用重量在400克以下的爆炸性彈丸的聖彼得堡宣言
1874年8月27日簽署於布魯塞爾的《關於戰爭法規和慣例的國際宣言》(布魯塞爾宣言)。該協議從未生效,但為1899年海牙和平會議上戰爭法的編撰奠定了基礎。
1880年牛津陸戰法規手冊。
1874年,國際法研究院在日內瓦召開的會議上委派一個委員會專門研究當年簽訂的《布魯塞爾宣言》,並就此問題向研究院提交意見和補充建議。該研究院的工作促成了本手冊於1880年獲得通過,並繼而在1899年海牙和平會議上成為編撰戰爭法的基礎。
1899年 海牙公約包括4部公約和3個附加宣言(最後一部公約因故與第一個附加宣言內容相同):

第一公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第二公約 :陸戰法規和慣例
第三公約 :關於1864年8月22日日內瓦公約的原則適用於海戰的公約
第四公約:禁止從氣球上或用其他新的類似方法投擲投射物和爆炸物

第一宣言 :禁止從氣球上或用其他新的類似方法投擲投射物和爆炸物
第二宣言 :禁止使用專用於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氣體的投射物
第三宣言 :禁止使用在人體內易於膨脹或變形的投射物

1907年海牙公約包括13部公約(其中12部已得到批准並已生效)和2個宣言:

第一公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
第二公約:限制使用武力索償契約債務公約
第三公約 :關於戰爭開始的公約
第四公約 :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
第五公約 :中立國和人民在陸戰中的權利和義務公約
第六公約 :關於戰爭開始時敵國商船地位公約
第七公約 :關於商船改裝為軍艦公約
第八公約 :關於敷設自動觸發水雷公約
第九公約 :關於戰時海軍轟擊公約
第十公約 :關於1906年7月6日日內瓦公約原則適用於海戰的公約
第十一公約 :關於海戰中限制行使捕獲權公約
第十二公約 :關於建立國際捕獲法院公約
第十三公約 :關於中立國在海戰中的權利和義務公約

第一宣言:擴展了1899年會議的第二宣言,將其他類型的飛行器包括在內

第二宣言:強制仲裁

1909年有關海戰法的倫敦宣言 ,雖然對中立實體的權利表現出更多尊重,但主要還是在重申已有法律。從未生效。
1922年,華盛頓海軍條約,也稱五國條約(2月6日)
1923年,海牙空戰規則草案
1925年,《日內瓦議定書》(全名《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氣體和細菌作戰方法的議定書》 )
1927-1930年 希臘-德國仲裁法庭
1928年,凱洛格—白里安公約(亦稱巴黎非戰公約)
1929年,關於改善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
1930年,限制和裁減海軍軍備的條約(4月22日,倫敦海軍條約)
1936年,第二次倫敦海軍條約(3月25日)
1938年,阿姆斯特丹,保護平民居民免受新戰爭武器影響的公約草案
1938年,有關「保護平民居民在戰爭中免遭空襲」的國際聯盟宣言
1945年,聯合國憲章(1945年10月24日生效)
1946年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的裁決
1947年,紐倫堡原則,根據1947年11月21日聯合國大會第177號決議擬定。
1948年,聯合國,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
1949年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
1949年日內瓦第一公約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
1949年日內瓦第二公約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
1949年日內瓦第三公約 :戰俘待遇
1949年日內瓦第四公約 :戰時保護平民
1977年,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1977年,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2005年,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
1954年,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海牙公約
1971年,國際法研究院的薩格勒布決議,在聯合國部隊參與的敵對行動中適用武裝衝突人道規則的條件
1977年,聯合國,禁止為軍事或任何其他敵對目的使用改變環境的技術的公約
1978年,紅十字,適用於武裝衝突的國際人道法基本規則
1980年,聯合國,關於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
1980年,關於無法檢測的碎片的第一議定書
1980年,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餌雷和其他裝置的第二議定書
1980年,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燒武器第三議定書
1995年,關於雷射致盲武器的第四議定書
1996年 關於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誘殺裝置和其他裝置的修正的第二議定書
2003年11月28日,戰爭遺留爆炸物議定書 (1980年公約的第五議定書),2006年11月12日生效。
1994年,聖雷莫國際海上武裝衝突法手冊
1994年,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聯合國大會,有關武裝衝突時期的環境保護的軍事手冊和訓練指南
1994 年《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
1996年,以核武器進行威脅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國際法院諮詢意見
1997年 《關於禁止使用、儲存、生產和轉讓殺傷人員地雷及銷毀此種地雷的公約》(渥太華公約 )
1998年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2002年7月1日生效。
2000年 《〈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2002年2月1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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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都是 中國臺北 與 中國北京 兩岸中國政權 ,意圖侵害 臺灣主權 的事實。

臺灣 需走向 國家主權獨立,永遠廢除 中國國民黨 , 永遠毀滅 中國臺北,才能走向國家獨立道路。


新聞時間 2025/5/30

關於駭客?

我承認.....從西元2000年後,就沒有在「Grey Hat」過了?

況且,我們沒去玩弄中華電信的小烏龜.....我是安分守己的宅男
當然?駭客技術,是一種私下傳授的「奧義」,並不適合廣為人們學習!
畢竟,這樣多學習資訊的人?都被隔離~又隔離~切割~又切割~之後?
沒幾個能夠將「資訊整體」一窺全豹,自然沒有人,在資訊能力上,具有健全的行為。
至此,不少人都只懂得一部分?甚至更慘,活在一般資訊下,難以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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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k Man 對於擁有「技術、技能、軟體、硬體、平台」並不自大,而是更加的重視「自我約束、安全管理」,曾幾何時?那些對「職能素養」相當重視的人,都一一退出職場;留下的只是「自我膨脹、爭名奪利」的人。

重視職能達成的人?會否越來越不容易工作;除了要應付工作之餘?

還要去面對「自我膨脹、爭名奪利」之輩.......這是「極其惡意」的事情,為何?仍要這樣去組織「職場環境」,就因為「權大通天、利大遮事」嗎?

這裡講述到的「軟體平台」,沒有花一定的時間去熟悉,是不可能深入,也不可能順利操作,有興趣的人,要多花時間投入,才能夠掌握網路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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