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6日 星期五

AzoFreeware 進入訴訟程序 ( 偵查庭 01 )

這幾天,多位關心情況的網友及律師互動的討論之後 ?

為了保障自身的權益,將聲請裁定交由被告所居地管轄法院;移轉到被告所居地管轄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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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將聲請移轉到 Dark Man 所居地的管轄法院審理

據法理條件:


第     9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一  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二  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

三  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案件不能依前項及第五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由最高法院以裁定指

定管轄法院。

第   1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

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一  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二  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刑事訴訟法(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第 1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
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目前;雖為偵查庭,並未起訴!仍希望交由本人(DarkMan),居住地之管轄法院,進行偵查,仍及後續的審理流程;如果生效?意味,我不用大老遠跑去新北市地方法院,而 AzoFreeware 則要大老遠跑來我的『戶籍地 - 所在法院』。 


後續資料整理後,會繼續分享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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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句:
不修一切法,如如是己身。傳其法,授其使,說其名,淪為其用。

下句:
你寫得出來其意就傳你【大神威、大魔法,無上魔道。】


【 臺灣 Google 創辦人 】於1987年前,以自身健康付出【 肺結核抗體血清、 炭疽熱病毒血清】來 購買【 美國網際網路發展計畫 】,制定下臺灣實現民生科技、國防科技的實現,他將 Google 權狀 託付給【 交通部 】設【 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子公司 電信數據公司 】,在 中國臺北 ( 中國國民黨 ) 的惡意侵占下,他是否將同 王永慶 一般遭 中國臺北 偽造文書 侵占 資產 後 遭加害身亡。

一切都是 中國臺北 與 中國北京 兩岸中國政權 ,意圖侵害 臺灣主權 的事實。

臺灣 需走向 國家主權獨立,永遠廢除 中國國民黨 , 永遠毀滅 中國臺北,才能走向國家獨立道路。


新聞時間 2025/5/30

關於駭客?

我承認.....從西元2000年後,就沒有在「Grey Hat」過了?

況且,我們沒去玩弄中華電信的小烏龜.....我是安分守己的宅男
當然?駭客技術,是一種私下傳授的「奧義」,並不適合廣為人們學習!
畢竟,這樣多學習資訊的人?都被隔離~又隔離~切割~又切割~之後?
沒幾個能夠將「資訊整體」一窺全豹,自然沒有人,在資訊能力上,具有健全的行為。
至此,不少人都只懂得一部分?甚至更慘,活在一般資訊下,難以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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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k Man 對於擁有「技術、技能、軟體、硬體、平台」並不自大,而是更加的重視「自我約束、安全管理」,曾幾何時?那些對「職能素養」相當重視的人,都一一退出職場;留下的只是「自我膨脹、爭名奪利」的人。

重視職能達成的人?會否越來越不容易工作;除了要應付工作之餘?

還要去面對「自我膨脹、爭名奪利」之輩.......這是「極其惡意」的事情,為何?仍要這樣去組織「職場環境」,就因為「權大通天、利大遮事」嗎?

這裡講述到的「軟體平台」,沒有花一定的時間去熟悉,是不可能深入,也不可能順利操作,有興趣的人,要多花時間投入,才能夠掌握網路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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