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6日 星期五

AzoFreeware 進入訴訟程序 ( 偵查庭 01 )

這幾天,多位關心情況的網友及律師互動的討論之後 ?

為了保障自身的權益,將聲請裁定交由被告所居地管轄法院;移轉到被告所居地管轄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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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將聲請移轉到 Dark Man 所居地的管轄法院審理

據法理條件:


第     9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一  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二  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

三  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案件不能依前項及第五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由最高法院以裁定指

定管轄法院。

第   1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

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一  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二  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刑事訴訟法(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第 1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
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目前;雖為偵查庭,並未起訴!仍希望交由本人(DarkMan),居住地之管轄法院,進行偵查,仍及後續的審理流程;如果生效?意味,我不用大老遠跑去新北市地方法院,而 AzoFreeware 則要大老遠跑來我的『戶籍地 - 所在法院』。 


後續資料整理後,會繼續分享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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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的理由
上句:不修一切法,如如是己身。傳其法,授其使,說其名,淪為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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