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30日 星期四

【政治獻金法】與【馬英九基金會】的洗錢貪汙圖利操作案例,
罪嫌 中華民國 第十二任 / 第十三任 總統當選人 中國國民黨 黨員 馬英九 犯罪事實成立?





當初,欲成立【大潤發】時,孔舅舅說【政黨 討要 過路費】【地皮流氓 討要 吃飯錢】怎麼辦?

我的回答很直接【政治獻金法】,這樣一來無法多給也無法多給任何人。

演變到今天?對應上【台灣黑道文化】【台灣政黨文化】其實很相似【日本 - 指定暴力團、極道團體、黑道團體、幫派團體】的
【【餽贈禮金】】
因為【限制捐款額度】後,這就更為有趣了!


台灣地區 黑道 三大勢力背景:

一、從 1945年滯留台灣的【日本大地主 (擁槍自重) 】的存在,被稱作【地方望族】【日本後裔家族】,他們掌握【資金】【土地】【股東權狀】甚至是【金庫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使得他們有特殊需求。

二、【中國榮民眷村】的幫派勢力,依循【中國革命軍人】的階級地位,幫派份子多數為【軍警】【義消、義警】。

三、台灣 70年代,經濟發展逐漸成熟,貨幣流通逐漸穩定,因某些原因組織出【幫派團體】劃分街頭、領地徵收過路費;這背景【台北 - 艋舺】為最出名,還製作過【連續劇:艋舺地藏王】相關戲劇節目。

地下經濟關係:

一、黑道團體彼此互通資金,俗稱地下錢莊;凡稍有頭腦就與【地方銀行、信用合作社、金庫合作社】勾結,俗稱【貳貸】或【二保】。

二、因為地下經濟的【集中資金】形成【市場投資】,使得各種【特殊商品】集結成【黑市 (地下免稅商店) 】。

三、發展【娛樂產業】最易與【黑道掛勾】,最忌諱演變成利益糾紛。

政治獻金法 的 用途 與 黑白兩道關係

在【政治獻金法】的標準下,每年得捐贈三十萬元給【黑道-名譽對象 - 已登記 - 未登記實屬恐嚇取財】,多次捐贈總額限制六十萬元
在【政治獻金法】的標準下,每年得捐贈三百萬元給【黑道-營利事業 - 已登記 - 未登記實屬恐嚇取財】多次捐贈總額限制六百萬元
在【政治獻金法】的標準下,每年得捐贈二百萬元給【黑道-民間社團 - 已登記 - 未登記實屬恐嚇取財】多次捐贈總額限制四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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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沒有【政治獻金法】之前,怎樣能合法處理問題,答案是【財團法人 ˍ 基金會】

因此?有不少【宮廟】都組織【管理委員會】並信託成立【財團法人管理基金會】

根據可靠數據顯示,台灣每年有相當於【14% — 30% 稅收額 】資金流入【指定基金會】進行洗錢圖利事實,卻無偵蒐犯罪起訴可能。

這些【基金會】申請【政府補助款】並獲取【捐贈善款】的各種過程,是否公開公眾都成為爭議!這些資料從未上網公開過。

以【約略1988年成立的 【馬英九基金會】變更【馬英九文教基金會】為例.......

【馬英九基金會】的成立是【捐款 給 法務部長 馬英九 來實現 馬英九 正當獲得私人捐款,且有實價登記在案不怕馬英九不認帳。】

在【馬英九】 履行基金會責任義務下,在其他人眼中是【有效 - 政商門路】。

在【國安局法務部法院調查局警政署】認定【馬英九基金會】是【收受賄賂】【洗錢貪汙】的最佳方法,其受捐贈資金如何進行監督?

答案是【財團法人基金會】的兩個現象【公益目標】【財產目標】就大家所知道【馬英九基金會】是【哪一種基金會呢?】

基於【郭台銘】代表捐款並創立【馬英九基金會】的【財產目標任務】,【馬英九基金會】就有【履行義務】的重要意義。

若【馬英九】掩飾真相,擅自變更基金會賦予義務責任,那馬英九就準備吃牢飯。

1988年【郭台銘】代表 捐款 創立【馬英九基金會】
2019年【馬英九】擅自 變更【目標、文書、任務、資產、名義】變更【基金會名義】為【馬英九文教基金會】就有違法事實。

【馬英九基金會】與【馬英九文教基金會】的【帳務資料】是否重疊?一但發生重疊就表示【馬英九 知法犯法 - 觸犯 - 偽造文書、詐欺罪嫌、侵占資產

【變更財團法人】的資產登記,需法律嚴謹事實的【委託人、信託人、第三方見證】需在場見證確認

依據此案現象?懷疑馬英九以 中國國民黨 勢力,進行施壓【主管機關】以利變更【基金會 - 名義、目標、任務】應徹查【相關文件完整性,徹底查辦 馬英九 犯罪事實,有否包含偽造文書、詐欺名義、侵占資產。】

馬英九變更基金會過程,造成一切違法事實應徹查到底,盡速送馬英九入獄服刑,以政綱常國法。,此德是以正台灣國家格局,達到【解決 - 兩岸一個中國 - 巨大糾紛】的啟始。

基於 中國國民黨 偽造歷史內容應盡速依法起訴【中國國民黨 > 詐欺民眾、偽造文書】的重大罪責

在此情結下,交付 基金會 信託文件 給予 馬英九 的 郭台銘先生 就有權力,要求馬英九交出基金會,並將馬英九移送地檢署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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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49 】立法三讀通過日期有嚴重錯誤。 第 17 條
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三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二百萬元。

政黨對同一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依前項第三款規定。
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六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四百萬元。


政黨對不同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依前項第三款規定。
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

第 18 條
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


政黨對其所推薦同一(組)擬參選人之金錢捐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總統、副總統: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二、立法委員: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直轄市長、縣(市)長: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新臺幣五十萬元。
五、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新臺幣三十萬元。
六、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新臺幣十萬元。


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


第一項所稱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指同一年度內對參與該次選舉之個別擬參選人捐贈合計之金額;前項所稱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指同一年度內對各種選舉擬參選人捐贈合計之金額。

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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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句:不修一切法,如如是己身。傳其法,授其使,說其名,淪為其用。
下句:你寫得出來其意就傳你【大神威、大魔法,無上魔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