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 中華民國 2006年【 老人年金 】【 社會補助 】的實施改善,應將【 榮民眷屬 】之利益改善,將管理體系重新合併管理,減少各種生活資源浪費。
一、將【 眷戶 】租賃與第三方是違法,需償付不當所得。
二、將【 多餘無使用眷戶 】轉為【 國民住宅 】減少【 榮民眷屬 】不當使用。
三、將【 嚴格審查眷戶財產申報 】凡有【多餘之居住地】應停止發配眷戶資格,僅保留【再申請資格】。
四、將【 榮民優惠資格 】應合併於【 年金條例 】不得額外給予任何補助津貼。
五、將【 榮民 】與【 社會人文 】平等對待,不應給予多餘優待。
六、將擁有【 超過養老給付 】條件之【 儲金、不動產、票券 】應視為【 不適用 榮眷 資格 】應取消 國家社會 賦予的各種榮眷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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