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NO

2017年10月3日 星期二

公理正義為何?

對於一則新聞,我覺得立法院的【立法委員】該賠償 三十億元出來。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734562

這三十億元,誰去賠償啊?這造成的後果?

檢察官明白當中嚴重性嗎?

這一點都不正常!三十億元不起訴?這種犯罪者,應該終身通緝,哪有不起訴這種事情。

中華民國的立法委員是貪污舞弊大團體,修法都修哪去了?




法律的不進步?意味放縱犯罪者!
法律的追朔期?必須重新制定!凡重大犯罪是由?將無限制追朔期間。

【經濟犯罪者、政治犯罪者、殺人犯】都不該有【追朔期限】,該無限期的追朔。



大家支持【擴大死刑適用條例】

https://linuxxd.blogspot.tw/2014/01/blog-post_4099.html

政治犯:
延遲立法罪,適用死刑依據。

背棄立法罪,適用死刑依據。
違背立法罪,適用死刑依據。
政治背信罪,適用無期徒刑。

金融犯:
危害金融罪,適用死刑依據。
破壞金融罪,適用死刑依據。
洗錢交易罪,適用死刑依據。
金融詐欺罪,適用死刑依據。

現行犯:
重大惡意傷害,適用死刑依據。
重大重傷人身,適用死刑依據。
重大破壞公務,適用死刑依據。

團體犯罪:
造成社會動盪罪,適用死刑依據。
造成團體犯罪者,適用死刑依據。
造成結社犯罪者,適用死刑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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